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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活跃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系统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树立一致的绿色产品规范、认证、标识系统的定见》(〔2016〕86号)相关使命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品牌标识运用作业的展开,委员会拟定了《绿色低碳品牌标识运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生态文明系统建造,规范绿色品牌标识运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系统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树立一致的绿色产品规范、认证、标识系统的定见》(〔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绿色品牌标识,仅限于取得绿色低碳品牌奖项的企业运用并对绿色品牌标识运用施行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品牌准则树立实际情况,相关获奖组织、企业根据需要自愿运用绿色品牌标识。运用绿色品牌标识时,应恪守本办法所规矩相关要求。
第三条 绿色品牌标识适用范围。委员会联合联办或协办单位一起推广的触及资源、动力、环境、食物、交通、物流、制作等绿色特点(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约束运用等)的准则,依照相关规矩展开绿色低碳品牌标识运用活动。